湖畔大廈有人被揭曾繼承物業失經屋資格
(澳門電台消息) 氹仔湖畔大廈經屋有住戶成員於現行經屋法生效前,被房屋局揭發曾因繼承權取得不動產,被解除 8年前簽訂的買賣預約合同,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。
案中的 2人母子家團於 2004年提交經屋申請表 ,其母親原持有 1989年買入獨立單位的一半業權,至 2006年繼承屬丈夫遺產的另一半業權,成為單位唯一所有人,並於翌年賣出。
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,原經屋法規定,在提交經屋申請表前的 5年內至經屋造契之前,申請人不得為獨立單位的所有人,即使是以繼承取得部分份額,亦不例外。法院稱,雖然經屋法於 2020年作出修改,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屬例外情況,但房屋局局長解除其買賣預約合同時,新法仍未生效;即使按新法,她最初是以買入方式擁有一半業權,亦不屬例外情況;她通過遺產分割取得獨立單位的完全所有權時,亦已確保居住權,無理由被允許申請取得經屋。 (郭錦冰 李芬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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